中共华侨大学委员会组织部文件
委组〔2016〕18号
关于做好党费交纳标准核定和收缴工作的通知
各基层党委:
“两学一做”学习教育,基础在学,关键在做。自觉、按时、足额交纳党费既是党章规定的党员入党条件,也是做一名合格党员的具体体现。根据《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、使用和管理的规定》(中组发〔2008〕3号文件)精神,现就做好党员党费交纳标准核定和收缴工作通知如下:
一、党员党费核定标准
(一)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,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、经常性的工资(税后)为计算基数,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。在职党员党费交纳的计算基数为每个月实发工资。
(二)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,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。
(三)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,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。
(四)离退休干部、职工党员党费交纳的基数为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。
二、党员党费缴交比例
(一)党费核定的工资基数以党员最新工资为准,每月工资收入(税后)在3000元以下(含3000元)者,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.5%;3000元以上至5000元(含5000元)者,交纳1%;5000元以上至10000元(含10000元)者,交纳1.5%;10000元以上者,交纳2%。
(二)离退休干部、职工中的党员,每月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在5000元以下(含5000元)的按0.5%交纳党费,5000元以上的按1%交纳党费。
(三)学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.2元。
(四)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,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,以新的工资收入(税后)为基数,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。
三、工作要求
(一)各基层党委要高度重视党费核定工作,基层党委书记要切实负起责任,确定专人具体负责,确保党费核定工作准确无误。各基层党委要以这次党费核定工作为契机,健全党费收缴相关制度。
(二)党费核定工作要实事求是,严格按照党费收缴规定核定标准和比例,不得随意降低,更不得虚报、瞒报,如有违反,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。各基层党委务必按照相关要求,对下属党组织的党费交纳情况进行核实,并如实填写《党员党费收缴标准核定表》。
(三)各基层党委要进一步加强党员教育管理,及时督促调出调入党员及时迁转党组织关系,并按规定收缴党费。要严格按照《关于进一步做好党费收缴、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通知》(委组〔2016〕6号)要求,做好党费收缴工作。
(四)2016年7月开始收缴的党费均按照上述办法进行核定。
附件:
党员党费收缴标准核定表.docx
中共华侨大学委员会组织部
2016年6月12日